國立成功大學漢學研究發展中心
延攬優秀學者短期訪問補助實施要點
115 年 6 月 10 日第 13 次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稱本校)漢學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促進國內外漢學學術交流,延攬優秀學者專家進行短期研究、訪問,以及諮議教學或研究計畫等,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本中心人員;必要時,得經本中心同意後,由本校編制內專任教研人員作為申請人。
第三條 受延攬人資格
申請人提出延攬之優秀國內外學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獲諾貝爾獎或其他國際重要獎項。
二、國家院士級學者或相當院士等級之國際知名學者。
三、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傑出學者專家。
第四條 申請補助範圍
一、進行短期訪問、研究。
二、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擔任教學。
三、提供短期學術指導與諮議,如指導學術活動之推展與應用或協助建構學術研究平台等。
四、由本中心業務會議決議之其他任務。
第五條 補助方式
一、補助期間:訪問研究期間應連續且以一年以內為原則,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必要時,得視延長研究期間。
二、補助項目與金額:
1. 教學研究費或生活費(含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及顧問費等費用):依本校研究發展處公告之補助邀請國外學者短期訪問日支酬金支給基準表辦理。
2. 往返交通費:擇優補助國外學者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用,以及機場至本校之國內交通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補助國內學者由國內來訪地點至本校之往返交通費用。
3. 學者受領其他機關團體或本校校務基金各項經費補助時,同一項目之補助金額上限內不得重複請領,如有重複領取情形者,本中心得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由兩項以上經費來源分攤者,申請人應備妥經費分攤計算表,經本中心審核無誤後協助辦理經費調整。
第六條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備齊短期訪問申請表、短期訪問研究計畫書及受邀學者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等,向本中心提出。若申請人為本中心人員,得免提出短期訪問研究計畫書。
第七條 審查程序與標準
一、本中心設邀請國內外學者短期訪問審查委員會,五至九名委員,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本中心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得聘任本中心諮詢委員擔任,或由本中心推薦校內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陳請本中心主任同意後聘任。
二、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審查標準:
1. 學者學術成就。
2. 學者對國內外漢學研究發展之影響力。
3. 學者與本中心研究方向之相關性或前瞻性。
4. 來訪任務或學術諮議之可行性與妥適性。
5. 曾經與本中心合作情形(含共同著作)。
第八條 權利及義務
申請人應於來訪國內外學者返回原隸屬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國內外來訪地點後一個月內,向本中心提交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訪問成果、合作情形及未來計畫),建檔留存;若申請人為本中心人員,得經本中心主任同意後,以簡報、展覽、作品等其他形式作為成果報告。
第九條 附則一
本施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附則二
本施行要點經本中心業務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