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採書面審查,由本中心初審通過後,提送外審。
2. 由本中心召集評定會議,核定審查結果。
第八條 權利及義務
一、 獲得獎勵者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受獎勵年度之隔年7月31日前提交研究成果報告書。逾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交本中心,並得向本中心
申請延期一次,一次一年。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不予撥付第二期款外,並得追繳已撥付之第一期獎勵金。
二、 獲獎勵者應同意於撥付第二期獎勵金後,一年內將受獎勵之研究計畫投稿至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性刊物。如未於期限內投稿者,本中心得追
回已撥付之第二期獎勵金。
三、 獲獎勵者須保證其所附文件確無造假,且研究計畫書與前項所謂論文之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
事,否則本中心有權取消獎勵資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獎勵金。
四、 由受獎勵之研究計畫成果所改寫之論文於出版或發表時,應載明「本研究成果受國立成功大學漢學研究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臺南市至善教
育基金會獎勵」字樣。博士研究生以申請之研究計畫成果取得博士學位者,博士論文除載明上述字樣以外,尚須將博士論文及博士學位
證書之電子檔交予本中心留存。
五、 獲獎勵者如變更研究計劃,應事先函請本中心書面同意,若研究計畫變更未經同意,得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六、 獲獎勵者得出席本中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展覽或座談會等,發表其研究成果之論文、海報、演講或其它作品形式。
第九條 附則
本作業要點經本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報請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