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漢學研究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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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申請

國立成功大學漢學研究發展中心
獎勵「群書治要」或「貞觀政要」相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15年5月26日第12次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15年6月10日第13次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15年7月22日第14次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
國立成功大學漢學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培養年輕漢學研究人才,推廣《群書治要》和《貞觀政要》之學術研究,特設置相關研究計畫之獎勵,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獎勵範圍
申請研究計畫之主題須屬於《群書治要》或《貞觀政要》相關範疇。

第三條 計畫主持人資格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 任職於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博士後研究員以上人員。
二、 任職於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三、 就讀於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之博士研究生,並由就讀系所出具證明者。

第四條 獎勵方式
一、 獎勵名額及金額:
         1. 每年之獎勵名額以10名為原則;實際名額依年度預算、申請人數及評選結果調整之。
         2. 獎勵金額依計畫主持人身份訂定如下:
            (1) 受聘為助理教授者,每件新臺幣15萬元整(含稅)。
            (2)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博士後研究員或相當資格者,每件新臺幣 13萬元整(含稅)。
            (3) 博士研究生且具在學證明者,每件新臺幣10萬元整(含稅)。
二、 獎勵金撥付方式: 
          分兩期撥付。
          第一期於研究計畫通過本中心評選之後,撥付獎勵金額之半額。第二期於完成研究計畫,由受獎勵之計畫主持人主動提交研究成果報告書
          紙本三份予本中心審查之後,撥付獎勵金額之半額。

第五條 申請資料
申請須於線上系統填寫研究計畫之基礎資料,並上傳下列文件:
一、 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學位證書、職員證或在學證明);二、 學術簡歷;三、 計畫主持人代表性研究成果表;四、 研究計劃書(內容須包括:計畫背景、計畫目的、計畫重要性、研究方法、執行進度和預期貢獻。以Word 編輯器為準,字體與頁面設計如下:字體大小12;字元間距為標準間距;行距為單行間距;邊界範圍上下左右各為2cm。計畫書不包括封面與參考文獻之計畫內容頁數,若超過15頁範圍,超出部分不予審查。);五、 其他參考資料。 

第六條 申請之時間與方式
於每年1月1日起至2月20日止,依第五條規定填寫並以PDF(.pdf)檔上傳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或逾期申請者,本中心得不受理。 

第七條 評選方式及公告時間
一、 評選分為審查和評定兩階段:
         1. 採書面審查,由本中心初審通過後,提送外審。
         2. 由本中心召集評定會議,核定審查結果。
二、 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劃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之合理性。
三、 本中心於同年6月30日前,將評選結果通知各申請之計畫主持人,並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第八條 權利及義務
一、 獲得獎勵者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受獎勵年度之隔年7月31日前提交研究成果報告書。逾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交本中心,並得向本中心
           申請延期一次,一次一年。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不予撥付第二期款外,並得追繳已撥付之第一期獎勵金。
二、 獲獎勵者應同意於撥付第二期獎勵金後,一年內將受獎勵之研究計畫投稿至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性刊物。如未於期限內投稿者,本中心得追
           回已撥付之第二期獎勵金。
三、 獲獎勵者須保證其所附文件確無造假,且研究計畫書與前項所謂論文之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
           事,否則本中心有權取消獎勵資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獎勵金。
四、 由受獎勵之研究計畫成果所改寫之論文於出版或發表時,應載明「本研究成果受國立成功大學漢學研究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臺南市至善教
           育基金會獎勵」字樣。博士研究生以申請之研究計畫成果取得博士學位者,博士論文除載明上述字樣以外,尚須將博士論文及博士學位
           證書之電子檔交予本中心留存。
五、 獲獎勵者如變更研究計劃,應事先函請本中心書面同意,若研究計畫變更未經同意,得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六、 獲獎勵者得出席本中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展覽或座談會等,發表其研究成果之論文、海報、演講或其它作品形式。

第九條 附則
本作業要點經本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報請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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