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漢學研究發展中心訪問學人申請要點
114 年 8 月 29 日第 4 次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15 年 6 月 10 日第 13 次中心業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宗旨
為促進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稱本校)漢學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稱本中心)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及研究人員之交流合作,提升漢學研究品質與國際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資格
訪問學人(Visiting Scholar)應具博士學位,並曾任國內外大學專任教師、學術機構專任助理研究員(含)以上或具同等學術成就者。申請本中心之訪問學人者須具備良好學術聲譽,並提出與本中心研究領域相關之研究計畫。
第三條 訪問期間
訪問期間以一年以內為原則。期滿經審查通過後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 補助範圍
本中心不提供薪資,惟得視年度經費與申請人條件,經審查後得提供下列部分補助:
一、短期生活費與研究費:依核定金額補助,每月最高新臺幣四至六萬元整。
二、校內宿舍得視床位情況協助申請,費用原則上由訪問學人自理。
第五條 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年受理二次,截止日分別為 1 月 31 日及 7 月 31 日。
二、應備文件:請將下列文件整合為單一 PDF 檔,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個人履歷及近十年內代表性著作目錄。
3. 研究計畫書(至少兩頁,應詳述目的、方法、期程與預期成果)。
4. 推薦函一封。
第六條 審查程序與標準
一、本中心設訪問學人審查委員會,五至九名委員,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本中心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得聘任本中心諮詢委員擔任,或由本中心推薦校內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陳請本中心主任同意後聘任。
二、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審查標準:
1. 申請人之學術成就與研究潛力。
2. 學者與本中心研究方向之相關性、前瞻性及可行性。
3. 預期學術交流合作之效益。
四、本中心得視每年度空間及資源作為調整審查標準之依據。
五、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以其他可行之通訊方式通知。
第七條 權利與義務
一、本中心得提供訪問期間之研究空間、圖書館及相關研究設施之使用權限。
二、訪問期間應與本中心研究人員進行實質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訪問期間需舉辦公開學術活動:期限六個月以內者至少一次;期限逾六個月者至少兩次。
四、訪問期間所發表之學術成果,若於訪問期間或訪問期間研究相關者,應於致謝處註明「國立成功大學漢學研究發展中心訪問學人」。
五、訪問學人應遵守本校各項規章及學術倫理規範,如有重大違規情事,本中心得終止訪問關係。
六、訪問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提交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研究緣起、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合作情形及未來計畫),並同意由本中心典藏及公開展覽。
第八條 附則
本要點經本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報請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